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保安。2009年5月,王某发生工伤,医疗期终结后被鉴定为伤残7级。2010年1月,公司安排王某到运输队工作。同年2月,王某提出自己伤病未愈,运输队体力工作超重,要求调整工作岗位。同年3月,王某被安排到公司办公室工作,但每个月只发放500元生活费。王某工作1个月后,向公司提出按原待遇补发自己的工资差额。公司坚持每个月只发500元的待遇,不愿干就回家,王某便回家待岗。2011年1月,公司以王某旷工为名将其辞退。王某不服,于2011年3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公司在王某工伤之后,从保安工作岗位调整到运输队工作,没有考虑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显然是不合适的。当王某提出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安排王某到消耗体力较轻的办公室工作却只发500元生活费的做法,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更是错上加错。公司在王某提出补发工资时不予改正,逼迫王某不到公司上班,将其定性为旷工,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应予纠正。
据此,仲裁庭于近日裁决:一、王某要求补发工资,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于法无据,撤销辞退决定;二、立即恢复王某的工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三、王某的工资从2010年7月补发至裁决生效之日。(王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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