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
(一)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一般地,固有利益损失是由于缔约时一方未尽保护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比如一方约定交易的场所定在不安全的街边等,结果导致交易款被抢劫遭受财产损失的。
不过,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得要确定对方是否尽到保护注意义务。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土地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包括如下: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要一起承担吗
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常常就是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权的问题。当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的时候,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就摆在了受害人面前。此时,我们就需要分析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它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表现为: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或精神损害进行安抚,比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因此,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但是,这并不说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比提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有利,在具体的事项中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我们不管选择哪一种请求权,关键的第一步,就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比如要求正在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先予执行这是极为必要的。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持公正,对于先予执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先予执行的条件:1、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受害人有较大胜诉可能性;2、如果不先予执行,受害人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对他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威胁;3、必须由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不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先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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