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哪些
时间:2023-04-06 15:43:28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际中,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后不生效,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需要按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赔偿。

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

1、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一般地,固有利益损失是由于缔约时一方未尽保护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比如一方约定交易的场所定在不安全的街边等,结果导致交易款被抢劫遭受财产损失的。

不过,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得要确定对方是否尽到保护注意义务。

2、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通常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具体而言,其中的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土地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外,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包括如下: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一、民法典中因订立合同有什么争议

民法典规定,因订立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违约纠纷、缔约过失产生的纠纷、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的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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