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因另一方过失受到损失时可以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缔约过失受损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搜索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第十、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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