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简介:某化工厂于1998年3月21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21日合同到期后,当杨提议与工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厂长表示,工厂已决定将合同续签两年,并拒绝为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在杨的一再坚持下,工厂以暂时没有合适的人选取代杨的工作为由,提议至少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杨的劳动合同在此时终止,将给工厂的生产带来损失。否则,将不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杨致远故意拒绝,将被视为自动辞职。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工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杨与化工厂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于2004年3月21日到期。经裁决,工厂及时为杨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律师说:
这是一起因企业单方面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未与员工达成协议的员工。在本案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它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如果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另一方不得强迫其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杨与化工厂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杨明确表示不会续签合同,并提议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化工厂拒绝了,称工厂已决定与杨续签两年的劳动合同。很明显,杨与化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续签两年是未经杨同意的,即未经自愿协商单方面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劳动法》第18条还规定,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它对杨不起作用。杨可以拒绝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
其次,它违反了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到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确定的劳动关系终止。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确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拖延办理,构成对职工权益的侵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化工厂单方面与杨某续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必须依法办理原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上述裁决是正确的
基于上述介绍,用人单位单方面续签劳动合同违反相关规定,无效。我相信通过阅读上述介绍,您对用人单位单方面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lba.com的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答案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