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所购房屋,则应及时向其发出书面形式的催促通知,明确表达需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尽快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期望,并就因延迟交付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合理赔偿要求。若经过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按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充足的合法理由进行解释说明,那么购房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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