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期房项目延迟完工日期超出三个月,并且已提供符合正规要求的书面催促函且经过数次之后仍未能得到积极彻底的解决方案,那么业主有权利选择终止购买房产的合约。在此过程当中,业主应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正式的书面催促信函,共同协商制定一个明确合理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通过这种法律途径,若催促行为持续超过三个月,业主将拥有合法的解除合约权,此时他们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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