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相关条文,房地产开发商可选择通过邮寄或亲赴其办公室,使用书面文件的形式向业主发出交房催告通知书。依据此项规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如约支付款项,则在双方接收到催告后,若在法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各自义务,作为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一方,有权申请解除合同,且该权利不受其他合同条款的任何限制。然而,若法律对此问题并无明确定义,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额外约定,则在收到对方催告后,各方可在三个月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一方自知悉或应知解除合同原因之日起,可在一年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一方超出此期限仍未行使此权利,则该解除合同的权利将自动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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