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您想记录吗?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笔录中提出,应当在提交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庭审的一切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员签名,书记员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被告知在法庭上或在五天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不改正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情况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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