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本院或者本院移送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接受本院或者本院移送的法院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管辖权最终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将重新确定审理时间。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管辖权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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