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具体如下: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具体包括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不一定需要两个证人。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具体如下: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具体包括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工 伤 认 定 结 果 有 几 种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认定结果有三种,分别是:一、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同时,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结果共有三种。
工伤认定不一定需要两个证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确认行为的双重性质。其结果包括三种,即认定为工伤、非工伤或视同工伤,同时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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