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这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当事人的胜诉和有关诉讼理由的支持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的。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诉讼依赖性。很多案件因为不能很好的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而造成难以审判和败诉。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大多数的民事诉讼必须依据这一原则进行,这一原则的采用有利于法官衡量证据的标准,并可依据这一原则进行裁判。
2.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在一般情况下,应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而不应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关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有关情形下的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了六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的。
(二)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这是具有自由裁量色彩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也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作为其指导原则。针对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的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其他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具有深刻意义,真正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在诉讼中发挥证据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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