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责任
时间:2023-03-11 21:42:28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典》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问题的。

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且第三方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无法确定时,应本着处理共有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财产无法确定时同样的精神实行推定,即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婚内债务离婚后怎么承担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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