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
时间:2023-09-10 16:40:08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教师产假期间学校发放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教师在产假期间暂停发放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将按照所在学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学校将补足差额;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学校不得截留。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教师产假前工资标准包含绩效工资。

在教师产假期间,学校暂停支付教师工资,而是发放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教师在产假期间暂停发放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如果女教师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将按照所在学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学校将补足差额;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学校不得截留。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学校按照女教师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包含有绩效工资的,享有绩效工资。

生 育 津 贴 如 何 计 算 ?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对生育妇女在产假期内给予的补贴,以保障其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生育津贴的基本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 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其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足额支付。

3. 生育津贴的期限自职工生育当日起至胎盘娩出满月时止。

4.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津贴期限相应延长15天。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生育津贴是保障生育妇女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生育妇女的手中。

生育津贴是保障生育妇女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生育妇女的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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