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生育险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的生育险工资发放标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还有劳动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在生育后,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是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的,用人单位未购买生育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然后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最后女职工的工资是有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进行支付,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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