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应具备的条件:
1、绿色食品必须出自生态环境,即产地经监测,其土壤、大气、水质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
2、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即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符合绿色食品相关生产资料使用准则规定,生产操作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3、绿色食品产品必须经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检验,其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学指标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4、绿色食品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的生产标准: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分别对绿色食品产地的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量、畜禽养殖用水质量、渔业水质量和土壤环境的质量的各项指标、浓度限值做了明确规定;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如农药、肥料、饮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具体种养殖对象的生产技术规程;
3、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对初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感官、理化和生物学要求,例如前面谈到的蔬菜标准;
4、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包装及贮运标准。为确保绿色食品产后在包装运输中不受污染,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所要申报的企业,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包装和运输等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并经过相应的机构检测,才能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分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
第三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第五条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产,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产品的品质;
三、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四、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绿办”)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绿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心。
三、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合格者,中心派人或委托绿办派人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和抽样,并将样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监测机构检测。
四、中心对考察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合格者,由中心与其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使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份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LSSZXXXXXXXXXXXX
绿色食品产品批准国家地区产品产品
生产资料分类年份代号代号序号分级
第三章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X(A或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
第十二条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推荐活动。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绿色食品推荐生产资料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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