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不接受工伤鉴定,您是否可以重新鉴定
如果您对初始鉴定结论不满意,请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填写《劳动能力评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I。工伤认定决定的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按照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检测报告等完整病案资料
3.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IV.其他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鉴定机构职责规定:
省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市和县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落实政策,上级劳动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2)制定同级劳动鉴定工作制度
(3)对县所属单位劳动鉴定工作给予专业指导
(4)对县所属单位职工进行劳动鉴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人员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组)职责:
(1)执行上级劳动鉴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和保存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好上报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工伤管理工作,生病和残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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