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重新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时间:2023-05-07 15:01:50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您对工伤评估的结果不满意,重新评估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您对工伤的初步评估结论不满意,您应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卫生计生委表示,受伤职工或其所在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直辖市、自治区自收到初步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重新评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省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与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同的程序规则,鉴定结论应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其中,如果伤情复杂且涉及更多医学专业,可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如果是工伤工人或其雇主,则应向其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一份《工伤工人劳动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16条对初步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自治区、直辖市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复审程序和期限,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全部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且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则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做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天内,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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