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如何进行再次鉴定?
时间:2023-09-12 13:40:08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重新鉴定的流程,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建立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等步骤。

重新鉴定的流程如下: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若决定受理,则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专家组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工 伤 职 工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如 何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根据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本人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因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以确保申请符合规定。

重新鉴定的流程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进行专家组鉴定,最终得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同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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