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哪些
时间:2023-03-02 16:02:00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2、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中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如何变更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一)重大误解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破产是否影响合同履行

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适应的违约金应当视为补偿性违约金,反之,超过损失部分的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质;再者,迟延性违约金于迟延履行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也具有纯粹的惩罚性质。破产宣告后,因破产人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产生的违约金,应根据其性质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能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等量齐观。补偿性违约金于破产宣告后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惩罚性违约金或过于高出实际损失部分的违约金,则只应作为劣后的破产债权或除斥债权对待。同时,由违约金的生成时间决定,债务人于破产宣告前业已构成违约依法或依约应向相对人支付违约金但拖延至破产宣告之时未支付的违约金,不论是补偿性抑或惩罚性,均应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对待;而对于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不能履行合同所生之违约金,则只应作为劣后破产债权或除斥债权对待。究竟应为劣后债权还是除斥债权,现行立法尚无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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