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债权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7-07 08:24:27 4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特殊债权有如下几点: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

2、可撤销的合同权利;

3、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4、作为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

5、将来的合同债权。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特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问题

1、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执行,当然也就不能申请破产;同时,允许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申请破产,实际上使债权请求权成为不附条件的债权与附期限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与其他债权性质相同,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否则如出现债务人逃匿、赖债等情况,无破产申请权,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与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中含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元素,因此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因其债权行使条件未成就,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2、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也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物担保,其受偿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在未放弃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否则会出现无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担保债权人也是破产人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因有有担保物受到限制,更何况还存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情况。因此允许其提出破产申请。法定优先权担保下的债权,也同样处理。新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问题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依债权性质分析,赋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更为合理,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有受偿权利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如是否维系债务人的存在、是否启动和解、重整程序等,破产申请权可以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达到正当目的手段。

3、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破产申请权。对自然债权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肯定说认为,诉讼时效经过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不提出,债权人的申请应为有效申请,法院没有必要加以限制。否定说认为,承认自然债权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实际上会起到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即使在破产程序中自然债权也不作为破产债权,自然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丧失权利,也没有不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强制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债权因丧失执行力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4、税收以及罚款、罚金等公法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通说认为,公法上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该类债权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无须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且往往作为除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清偿的。笔者赞同,除上述理由外,主要因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民事债权的实现程序,不应赋予公法债权人破产申请权。

5、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各国破产法一般不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债务人企业恶意逃避债务,侵害职工债权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立法应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同时为了防止职工债权人随意启用破产程序,以及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应对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作出最低债权额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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