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
时间:2023-06-06 17:22:57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种经济现象,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

关于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与通常的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

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

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关于破产清算程序

具体步骤:首先是破产宣告,其次是变价和分配,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欠缴的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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