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申报过程中,需要了解哪些特别规定?
时间:2023-11-14 14:40:06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题是一道债权申报特殊情况的题目,列举了九种情况。其中,职工债权、利息请求权、待定债权、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人代位求偿权、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均属于债权申报特殊情况。

债权申报特殊情况:一、职工债权。二、利息请求权。三、待定债权。四、连带债权。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九、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在债务人逾期不还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请求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债权申报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债权申请书,提供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债权的发生证明以及财产保全申请。如果债权人没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通知其补交诉讼代理人。

债权申报的效力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债务人逾期未还的债务,还可以适用于其他民事纠纷。同时,债权申报也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或者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其申请被驳回,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

因此,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需要谨慎操作,避免因漏报、误报等情形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同时,债权人也应当了解债权申报的程序和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知道相关规定而无法行使自己的债权。

债权申报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谨慎操作,避免因漏报、误报等情形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也应当了解债权申报的程序和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知道相关规定而无法行使自己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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