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名词是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学理上的归纳,二者具有重合性。
所谓除斥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不具有清偿资格的债权。我国台湾地区即有此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3)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4)罚金、罚款及追征金。
与除斥债权相类似的是劣后债权,所谓劣后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该立法例以日本破产法为代表,德国新破产法从之。日本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请求权后于其他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3)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4)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