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即所谓附期限的债权,它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原定于破产宣告之后确定期日到来之时受偿。对未到期的债权,各国破产法均规定,在破产宣告时视为到期债权参加破产清偿。因为此类债权虽未到期,但作为既存之债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同样有权利获得清偿。破产宣告之后,若要求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受偿权利,往往破产人的财产已被分配殆尽,无法再获清偿;若待其债权到期后再一并对其他债权进行破产分配,破产程序便不得不中止,势必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所以,立法上便规定将其视为到期债权,立即予以清偿,但为公平起见,应当减去该债权未到期的利息。在实践中,如何扣除未到期债权的利息,怎样计算合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可分为两类,即有利息的债权与无利息即无偿借予的债权。其中有利息的债权又分为附利息的债权与不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借贷时当事人明确规定债务本金数额与利率的债权。不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没有规定本金与利率数额,仅规定到期应偿还总额的债权。这种债权到期应偿还之债额也称为名义债额,实际上也是一定数额本金与利息之和,只不过当事人为计算方便等原因,不再加以具体规定,仅以总额概括而已。它并非是债权人不要利息、无偿借与,同无利息债权的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附利息的债权由于本金与利率明确,无论是用从到期应偿还的债务总额中扣除未到期利息的方法,还是用本金加上到期利息的方法,都可以正确地计算出破产债权的数额。例如,债务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单利制),清偿期限为15年,到期应偿还的债务总额为250万元(注意:此例中之各项情况与数字,也适用于在后文中的举例,可供对照参考,验证有关公式是否正确)。债务人距清偿期限一年时被宣告破产,扣除利息10万元,破产债权为240万元;距原定清偿期限还有10年,应扣除债权人100万元的未到期利息,破产债权为150万元;距原定清偿期限还有12年,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为120万元,破产债权为130万元。扣息计算问题十分简单,无须赘述。
问题复杂的是,不附利息的债权如何扣息和无利息的债权应否扣息。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一)不附利息债权的扣息问题
不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没有规定本金与利率的数额,仅规定到期应偿还总额的债权。这个债权总额通常称为名义债额。此类债权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往往是多种债务关系、不同合同形式在相同当事人间同时并存时,为简化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
在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中,对不附利息的未到期债权曾产生过不同的扣息公式。由于未到期的债权所附利息的计算有单利制与复利制之别,扣息公式自然也不相同。
在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复利制(即以利滚利的方法计息)的不附利息的未到期债权,采取莱布尼兹公式扣息。莱布尼兹公式如下:
破产债权额=名义债额÷[(1+法定年利率)的n次方]
n为债权自破产宣告至原约定清偿期限的年数,即未到期的年数。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适用复利制计息的情况颇为少见,所以,该公式的实际应用范围十分有限,故不在此赘述。
对单利制的不附利息的未到期债权,最简单的扣息公式为:
破产债权额=名义债额一名义债额×法定年利率×未到期年数
这一公式在国际上称为卡尔普左夫公式(Carpsow)(亦有译为卡尔蒲佐式)。它虽然计算比较简便,但却不够合理,尤其是对宣告破产时距原定清偿期限时间越长的债权,其不合理性越加明显。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