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视为放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逾期可补充申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等优先清偿,社保费和税款其次,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逾期无正当理由申报债权,就视为其自动放弃债权,将得不到任何清偿。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申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间进行。如果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而破产债权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享有财产请求权,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申报期限,否则将失去清偿债权的机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权益,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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