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
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如下: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称别除权。
2.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
3.税收债权
新破产法将欠税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破产债权规范。
二、破产债权的特点
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基于此特点,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三、破产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以申报吗
破产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以申报,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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