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以债权人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管理人为标准进行分类;以清偿顺序、债权是否提供财产担保、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以债权人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债权人,以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债权人,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的债权。
2.以债权人的义务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债权人,以破产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以相对人为债权人,以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债权。
3.以债权人的管理人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债权人,以破产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以相对人为债权人,以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第三顺序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无表决权的债权。
破产债权分类标准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而由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首先,按照债权人的种类,破产债权可以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会保障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等。其中,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属于优先债权,具有较高的优先受偿权;社会保障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则按照清偿顺序进行受偿。
其次,按照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原因,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共益债务和破产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债务人尚有其他财产或者利益可以用于清偿的债务;破产债务则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或者利益可以用于清偿的债务。
最后,按照债务人的具体情况,破产债权还可以分为正常债权和劣后债权。正常债权是指在债务人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劣后债权则是指在债务人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的分类标准包括债权人的种类、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原因以及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需要根据这些标准来确定自己的债权类型和受偿顺序。
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以债权人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债权人,以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债权人,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的债权。
2. 以债权人的义务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债权人,以破产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以相对人为债权人,以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债权。
3. 以债权人的管理人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债权人,以破产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以相对人为债权人,以相对人为债务人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第三顺序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无表决权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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