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23-10-23 04:10:07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破产申请前积极追讨债务、破产申请后的依法追讨以及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应只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还可以尝试以物偿还债务。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和立案后追讨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应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尝试使用法律手段追回债权。同时,应不断更新观念,将催收债权从只回收现金扩展到以物偿还债务。

在提出破产申请之前,积极追讨债务。经过审判实践的检验,大多数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都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企业所导致的。每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之前,都经历了充分的协商和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前就有破产的想法。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二是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我们应该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是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而是大胆尝试以物偿还债务。只要有实现价值的物品,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还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打折收款,以免错过收款机会。

破产债权追讨

破产债权追讨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就其合法债权向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管理人清偿债务的行为。破产债权追讨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追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2. 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并依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

3. 破产债权追讨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债权追讨过程中,如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就其未受偿的债务向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债务人追讨。

5. 破产债权追讨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债权追讨是破产清算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破产债权追讨过程中,债权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大多数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企业所导致的。因此,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牢牢把握破产申请的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算力度。此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债的想法,应该是追回债权的好时机。二是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在破产债权追讨过程中,债权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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