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
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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