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或约定,如果对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房屋所有人设立了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就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时,不得损害房屋所有人的权益。
一、居住权是否需要房主同意
居住权不需要房主同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由此可见,居住权是其他物权,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在没有房产权的情况下,不能干涉居住权人使用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是从原产权中分离出来的权益。房产登记有居住权人的,除非居住权终止,否则房主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二、居住权的物权效力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所以设立居住权后,会产生物权的效力,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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