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针对工资支付,规定春节至两会期间,既是农民工返乡高峰期,也是农民工申请执行工资案件的频发期。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障民生,为春节、“两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减免或垫付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
工人工资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工资优先权的存在,可以使工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如果没有工资优先权的存在,工资债权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获得清偿。工资优先权的加入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工资优先权是实体性权利。另外,从权利产生的时间上看,工资优先权在工资债权出现时就已依法产生,只不过在破产程序中才得到体现,其如果为程序性的权利则应该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才开始产生,并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而结束,这显然与法律基本原理不符。因此,工资优先权应该属于实体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减免或垫付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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