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1999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丙烯酸酯开始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巴斯夫集团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外经贸部决定于2001年1月18日在外经贸部举行本案倾销部分的听证会。任何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本案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要求在2001年1月12日前向外经贸部条法司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听证会联系人:林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10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部条约法律司
反倾销调查处
电话:(86)10-65198740
传真:(86)10-65198905
外经贸部
2001年1月3号
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丙烯酸酯案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丙烯酸酯案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公平、合理地作出反倾销调查中倾销部分的有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与丙烯酸酯案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只涉及倾销部分,利害关系方只能就本案倾销部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交有关证据。
第三条外经贸部将提前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会议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条法司报名。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事先向外经贸部说明原因,经允许后可在听证会后就本案有关问题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条听证会主利害关系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参加,授权其他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况下,每个利害关系方只能有2-3人参加听证会。
第五条报名时各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交准备在听证会中将要阐述的问题清单,并提供对每一个问题说明的书面概要。在听证会中利害关系方阐述的问题原则上不应当超过问题清单及其书面概要的内容。
如果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的发言超过问题清单和书面概要的范围,发言方应当在听证会后一星期内补充提交超出部分的书面概要,发言内容以补充提交的书面概要为准。对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补充提交书面概要的发言内容,外经贸部将不予考虑。
第六条本次听证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中陈述的内容如涉及商业秘密,则可在听证会后以书面方式另行提供。
第七条听证会期间只允许利害关系方陈述自己的观点,不设辩论程序,不同利害关系方之问不允许互相辩论。
第八条听证会由外经贸部条法司主持,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利害关系方提出问题。
第九条听证会期间。听证会主持人只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不回答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与案件调查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听证会不配备外文翻译。
第十一条本听证会规则解释权在外经贸部条法司;本规则只适用于本次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案。
外经贸部
2001年1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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