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由于工作地点的改变,一家超市的六名员工拒绝值班。老板认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薪年假等福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日宣布,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6名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将他们的老板告上法庭,最终得到法庭的支持自2007年1月1日起,包括邓女士在内的6人于2013年7月26日先后来到位于重庆涪陵区丽都新区中心区的平价超市工作,由于租赁门面到期,老板将超市搬到了距原超市10公里的一个街道镇,并通知邓女士和其他六名超市员工8月1日上班。8月1日,六名员工中没有一人值班。老板再次通知6名员工在8月3日前到超市报到,并告知如果他们不按时报到,将被视为自动辞职。8月3日,6名员工仍然没有到超市报到,并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使用年假报酬
老板认为邓女士等6名员工不遵守正常的工作安排,而他们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自动辞职行为,因此他们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使用年假的报酬
初审法院认为,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时,应休而不休的年假天数按员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并相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和报酬,一审法院裁定,该老板向6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无薪年假共计46129.68元。判决后,老板拒绝并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门面租约到期,原有超市需要搬迁到其他地方继续经营。这种情况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这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无法预料的。超市老板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址,单位应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您支付经济补偿。你决不能辞职。至于工作六天,不一定违法。这取决于你是否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国定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如果未休完当年的法定年假,则应额外支付双倍工资
拖欠工资: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报告,并要求调查和处罚,哪个比仲裁快
拖欠社会保障费:向社会保障机构报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时,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你可以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以便该奖励生效后能够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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