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故拖欠工资的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8-08 15:55:57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除下列情况外,拖欠工资无故拖欠:用人单位遇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实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影响资金周转。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处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针对“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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