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棉纺织厂委托该市保安运输公司运输一批棉布至上海市某进出口公司,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在30日内将价值300万元的棉布运到上海交给出口公司,运费10万元,由棉纺厂先行支付。还约定,若**公司未能在30日内将棉布运至上海市并交给出口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公司负担。合同签订后,**公司在30日内将价值300万元的棉布全部运到上海市,并交给出口公司价值280万元的棉布,下余20万元棉布,**公司书面通知棉纺厂在70日内将所欠的20万元运费付清,逾期将变卖所留置的价值20万元的棉布,棉纺厂以该运费与本运输合同无关,**公司无权留置为由诉至该市人民法院。
评析:
本案中,**公司留置棉纺厂价值20万元的棉布,是否合法,主要涉及**公司行使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下列法律问题:
1、运输合同的效力。该运输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2、**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即
(1)债权人必须依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3)债权的发生必须与该动产存在着牵连关系。
在本案中,**公司的债权运费10万元已获清偿,**公司之所以留置棉纺厂价值20万元的棉布,是因为棉纺厂原欠其运费20万元,而该棉纺厂原欠**公司的20万元运费与本案中运输合同的标的棉布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说,**公司留置棉纺厂价值20万元棉布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
3、**公司的留置行为当属违约行为。**公司无故留置棉布20万元,故**公司当属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给棉纺厂所造成的损失。至于棉纺厂原欠**公司的运费20万元,**公司可另行向棉纺厂主张权利。
因此,本案中棉纺厂起诉理由充分,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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