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
时间:2023-03-07 05:30:14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雇佣关系受伤属于什么案由

雇佣关系受伤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凡是发生受伤案件,该案件的案由可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受伤,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劳务工伤如何解决?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程序。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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