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缺点:自愿性(除劳动仲裁)——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缺点:(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一、权利救济路径如何选?
权利救济道路千万条,广大劳动者又该如何选择呢?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各类权利救济方式优劣对比。
调解/协商劳动检察仲裁/诉讼
优点:优点:优点:
1.处理范围广1.速度快、效率高1.覆盖面广
2.人性化程度高2.举证责任轻2.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查明事实真相
3.纠纷解决较为彻底3.威慑力大3.生效文书可申请强制执行
4.不伤劳资双方和气4.部分争议本身属于行政部门管理范畴无法仲裁、诉讼,但可通过监察投诉、举报处理(如社保缴纳纠纷)
缺点:缺点:缺点:
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处理范围有限1.时间周期长
2.举证责任重
3.维权成本高
由此可见,各种权利救济方式都有优缺点,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救济方式的特点进行选择:
特别说明:
?除了仲裁前置系法定程序外,该流程并非法定救济流程,只是从便利性而言建议优先选择。
?调解、协商不仅是纠纷产生后的首选维护合法权益路径,同时在其他路径中,包括仲裁、诉讼过程中,只要双方愿意且不违反法定程序,仍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但若双方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的,则无需仲裁前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可见上文的法院诉讼部分阐述)。
?工伤纠纷中工伤的认定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不能直接进行仲裁、诉讼。若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则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对于已经认定的工伤,双方就相应待遇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二、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
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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