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是因为:
一、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由仲裁庭作出的,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中有当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员。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对仲裁持信任态度并自觉接受仲裁庭的裁决。所以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仲裁裁决,这也是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仲裁庭是由法律、科技、经贸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一般来讲他们作出的裁决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当事人应当信任他们作出的裁决,从而自觉履行。
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除经法院依法律程序撤销外,均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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