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不是什么合同都适用的,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分为以下三种: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哪里
区别如下:
1.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3.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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