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高密市某化工公司职工,9月21日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决定载明:张某因为上班时间喝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化工公司的处理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化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张某诉称,自己上班时间并未喝酒,酒瓶是其他人喝完后未带走,落在室内的,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庭审过程中,张某申请有关证人出庭为其作证。
化工公司辩称,张某上班时间喝酒属实,是值班经理夜班巡查时发现的,是不争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庭审时,值班经理出庭作证,但公司未进一步提供其他相应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化工公司仅凭一人证明张某上班时间喝酒,在未能举出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形下,证据显系不足,当然应当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最终裁决撤销化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管贻军)
全文4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