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读者咨询,其在一家小企业上班,因为上个月有较多私事要处理,断断续续共请了5天假,但周末有加班。发工资时,老板以请假过多为由,不发加班费,请问老板的做法是否合理
**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俊表示,该公司或老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应支付加班费。根据读者的描述,公司在休息日安排了你加班,如未能安排补休,即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至于读者提到的请假的问题,由于没有提及更多的情况,无法作出进一步的判断,但需要提醒读者注意一点,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您享有休年假的权利,您可以先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您的请假是否符合休年假或其他法定假期的情况,或与公司协调沟通是否可将周末的加班折算为补休。如最终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您又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建议您收集好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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