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03:50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申请:

1、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2、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维护良好、运作正常;

3、水质检验仪器、设备维护良好,水质检验工作正常开展;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出厂水水质卫生检测合格;

6、水源保护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二、办理材料

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阳山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取号。

a)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阳山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见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核准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后,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验收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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