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具有的基本特点
时间:2023-04-25 14:02:59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等)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问题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判的基本特点有:

(1)法庭审判实行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分离的制度;

(2)强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通过控辩双方的相互对抗作用调查核实事实、证据;

(3)在加强控、辩双方诉讼职能的同时,重视审判职能的作用,保持审判人员在法庭上的主导地位,赋予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权。

法庭审判人员有以下一些人员:

审判员即法官----法庭审理的组织者、指挥者。

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工作。

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传递证据及法庭安全。

原告------起诉要求法院解决问题的人员,在法庭上要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被告-------被起诉人,在法庭上想方设法说明自己是无过错无责任的;

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之托帮忙原告或被告讲话的人。

证人------知道案件情况,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出庭,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的人。

相关知识:

法院庭审过程,三种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虽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也脱不了这几个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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