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2、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3、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4、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5、被告人最后陈述
6、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7、宣判
8、释法、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
一、民事终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这一条法律,大家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最后一种方式就是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反映自己遇到的事情。
二、审判权与诉讼权有什么关系
1、审判权是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诉讼参加人之间的争议、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权利。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包括民事审判权和刑事审判权。
2、诉讼权是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例如当事人的陈述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等。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3、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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