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长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2、审判员
3、人民陪审员
(1)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2)参加案件调查;
(3)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4)参加案件评议。
4、书记员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法警
一、什么是不开庭审理
(一)不开庭审理又称调查讯问式审理,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以不开庭的方式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后即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审理方式。
(二)不开庭审理由下列几个环节组成:第一步是审阅案卷材料,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应当审阅案卷材料,不能仅由审判长审阅后向合议庭其他成员介绍案情。第二步是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合议庭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
二、民事案件合议庭规定是什么
民事案件合议庭规定是对于复杂类型的案件,需要利用合议庭的评议案件。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不是每个案子都要合议庭合议,只有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才会合议庭合议。
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收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但是,由于承办人制度,法院不独立,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合议制和合议的精华(评议制度)名存实亡。处于一种审判长负责,其他陪而不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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