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任王承杰
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争议方可仲裁
仲裁是一种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制度化方式。一般说来,只有当事人双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纠纷方可提交仲裁。这些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及其他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
双方自愿协议仲裁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其纠纷,完全凭其自愿。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定案效力。
涉外仲裁特别对待
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予以区别对待,赋予涉外仲裁以更大的自由,以吸引外方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使中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法第七章专门对涉外仲裁作出特别规定。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为贵的东方文化理念,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调解。
法院必要的协助和适度的监督
仲裁法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仲裁独立进行,法院不予干预。另一方面,仲裁本身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法院必要的协助和适度的监督必不可少。
《人民日报》(2000年08月30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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