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独立原则保障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体现在仲裁与行政机构分离、仲裁组织相对独立、仲裁依法进行等方面,而仲裁管辖原则则基于地域和级别,确保案件被正确处理。这些原则的遵守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维护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独立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表现在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以及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等方面。仲裁管辖原则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依行政区域划分,级别管辖则主要依据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的类型等。这些原则有助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避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程序中的独立原则:保障公正裁决 仲裁程序中的独立原则是确保仲裁过程中的公正裁决。根据该原则,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应独立于任何外部影响,如当事人、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这种独立性确保了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中解决争议。仲裁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以便能够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保障公正裁决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价值,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查看原文
2仲裁独立原则有哪些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查看原文
3仲裁独立原则怎么适用
一、仲裁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从仲裁这—解决纠纷方式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它之所以被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所普遍接受,正是由于它有着不同于诉讼的自主特征。归纳起来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仲裁制度中的如下几个环节:(—)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最具有效性、权威性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诉讼,另一个就是仲裁。到法院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即可,无需征询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仲裁则不然。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选择,没有记载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向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愿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在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商过程中,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不能利用自己在经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与此同时,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而不象法院那样,受理案件是基于法律赋予的强制管辖权,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它都可以受理。(二)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查看原文
4仲裁庭管辖权独立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或“自治性”该原则的基本精神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分离或独立的契约。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法官对于该原则作了较为形象和准确的诠释,这一论断被许多国际商事仲裁论著及文章所引用:“当事人之间签订一项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时,他们之间形成了两项而不是一项协议,其中,仲裁协议在其主合同自始无效或失效时仍保持其效力。”根据这一“自治”概念,仲裁条款不受主合同命运的影响,不论主合同无效、终止或根本不存在。更有学者甚至提出“完全自治”的概念。众所周知,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产生、确立及得到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普遍接受有一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内涵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内涵。传统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与主合同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理所当然也归于无效。遇有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提出异议,只要当事人仍试图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首先应有法院对合同的效力及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决定。仲裁庭无法从一个真空...查看原文
5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查看原文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一)理论基础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说,仲裁条款之所以能独立于主合同而单独存在,完全归因于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正因如此,当主合同由于欺诈方式订立而被宣布为无效时,按英美等国法律,仲裁条款仍可独立于自始无效的合同而存在。仲裁条款不同于合同中关于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其他条款。因为这些条款通常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此条款违反不直接产生损害赔偿问题,而是对他们已达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协议的强制执行。国家对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所实行的政策,也对仲裁条款独立原则产生直接影响。尽管当事人约定将他们之间的特定争议交由仲裁解决,但法律并不允许将这些争议交由仲裁,其结果是法院可依法撤销当事人已达成的协议,由法院行使对这些特定领域争议的管辖权,例如证券买卖、欺诈行为、反托拉斯法、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仲裁庭均无权管辖。(二)立法与司法实践1、现代商事仲裁的国际上的规定。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对仲裁条款...查看原文
7仲裁独立的原则如何规定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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