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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先行调解的原则。 4、仲裁合议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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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先行调解的原则。 4、仲裁合议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 6、回避原则。
(1)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经济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2)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经济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与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经济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4)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经济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5)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仲裁与诉讼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了仲裁(订立了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须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2、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纠纷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某个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 3、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调解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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