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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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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先行调解的原则。 4、仲裁合议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 6、回避原则。
(1)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2)管辖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诉讼实行的是强制管辖。人民法院是根据国家的授权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o(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
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先行调解的原则。 4、仲裁合议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 6、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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